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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订完善发行审核履职回避制度

作者:系统管理员 来源: 日期:2017-02-05 浏览次数: 【字体:

        近日,我会修订完善发行审核履职回避制度,正式发布《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2017年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为在发行审核工作中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工作要求,约束发行审核权力运行,加强制度建设,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27号),作为具体措施之一,同时发布了《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两个规定实施一年来,对于防范审核人员和发审委委员在审核工作中的利益冲突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起到了积极的预防作用。

  2015年底发布的两个履职回避规定,本着与发行业务的相关性和影响发行业务的重要性原则,对需回避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界定。从实际情况看,可能影响发行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复杂多样,为了实现制度的广覆盖、增强制度的有效性,进一步扎紧制度的笼子,我会及时对两个规定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两个规定从严并细化了涉及亲属的回避事项,做到制度上不留死角。一是回避范围更加严格,涉及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等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任职的,无论其职务高低,均应回避。对于其他相关亲属在监管对象或者相关中介机构,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无论其从事业务是否与发行业务直接相关,均应回避。对于再融资申请企业,增加亲属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审核工作人员应回避。二是增加本人主动回避条款,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形的,可申请并经组织批准后回避。

  下一步,我会将继续加强对发行审核履职回避的严格管理,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强化自我约束,防范廉政风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共同促进发行审核工作的公平、公正。